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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屆全國金婚孝悌楷模選拔表揚辦法(附報名表) 2011-04-26

財團法人和諧孝梯教基金會
第12屆全國金婚孝悌楷模選拔表揚辦法(附報名表)
一、宗旨: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規定獎勉有具體孝悌事蹟之金婚楷模以擴大倡行孝悌、宏揚倫理營造幸福家庭,促進社會和諧。
二、對象:居住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滿五十年(民國50年12月31日以前結婚者)夫妻並存且具有孝悌事蹟者。
三、推薦:(一)函請主管機關及北高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公告周知並請函轉各所屬機關、學校、公益社團推薦之。
(二)提示文件如左:
(1)金婚孝悌楷模推薦表一份(用紙由本會提供)。
(2)推薦書一份,由推薦人用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詳述候選人具體孝事蹟。請寄正本,影本不清楚不收。推薦文係見證候選人之孝悌事蹟,故請設法探訪深入瞭解。一經錄取,授權本會刊登於和諧雜誌。
(3)候選人自述孝悌事蹟一份:用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請寄正本,影本不清楚不收。一經錄取,授權本會刊登於和諧雜誌。
(4)候選人夫妻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5)孝悌事蹟有關照片若干張及本人二吋半身近照三張,照片背面要具名。
四、收件:100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寄台北市安和路二段227巷10號本會辦公處收,電話:(02)2738-2543、2738-5960、0917-298-110
五、名額:每一單位限推薦一對。民國50年度結婚者優先錄取。
六、評審:本會推派董事五人,並請參與辦理單位代表連同本會董事長共組成評審會,由本會董事長召集並任會議主席。
七、獎勵:(1)預定100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舉行隆重頒獎大會。
(2)贈與得獎人純金牌一面,金婚孝悌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由各熱心公益單位贈送紀念品。
(3)恭請政府首長及著名孝悌人士頒獎。
(4)得獎人孝悌事蹟刊登「和諧」雜誌以資推廣社教功用。
八、參與單位:
(1)輔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
(2)協助單位:全球客家郵報社、台北松山扶輪社。
(3)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和諧孝悌文教基金會。
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有關規定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十、報名表請至此網站下載:http://www.fpfoundation.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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